关于印发新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14:10:13 浏览次数:
余学院党发〔2013〕4号
关于印发新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新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
新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办理代表的提案。
第二章 代表提案的征集、受理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教代会集中征集提案期间,各工(分)会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从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改革的需求出发,酝酿和提交提案;代表提案一般由所在代表团收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直接接收。
集中征集提案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集中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或联络员会议具体部署,明确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合学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一)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二)以下方面的内容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的问题;
2.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问题;
3.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案由明确,内容具体。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用纸书写或打印,由提案人亲笔签名。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两名代表附议。
第七条 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
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第八条 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系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由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进行书面答复,并解释说明;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对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拟办意见,向学校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请示通过后,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现场布置提案办理工作,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依照工作程序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领导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同意后退回校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三章 代表提案的承办
第十条 实行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应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并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函,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主办单位业务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校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提案人沟通交流,并就交流结果在收到提案一周内书面反馈至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情况复杂的,经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承办单位对代表提案的办理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四章 代表提案办理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组织通报。
第十九条 代表对所提提案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或者校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再作研究处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可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向本届教代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10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学校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