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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三个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14:15:01 浏览次数:

 

 

余学院党发〔20111

 

关于印发《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三个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各部门:

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予以印发。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2011年1月18 

 

 

 

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1.院党委会是党委对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

2.院党委会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二、议事范围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4.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5.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6.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7.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党员管理事项;年度进人计划;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9.研究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人事等工作。

10.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园建设规划、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审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的立项。

12.审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13.研究决定学院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4.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准备

15.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汇报后,再作安排。重大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做好准备,由提出议题的领导和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解决方案、建议。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几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6.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院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会的议程。

17.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8.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19.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有关会议内容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0.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席。

21.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2.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

23.党委委员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意见。

24.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25.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26.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决。

27.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急迫问题,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28.酝酿或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9.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和议事结果。

30.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监督

31.党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院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发抄告单督办。

32.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院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33.凡经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六、与会人员

34.党委委员参加会议。

35.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36.原新余高专党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37.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38.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七、附则

39.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0.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进一步提高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使院长办公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1.院长办公会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二、议事范围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讨论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院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3.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决定的实施意见。

4.研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5.研究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园规划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教室、实验室、公用房等办学资源的调配。

6.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及实施预算的细则。预算外3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

7.研究并提出教职工奖惩意见。

8.酝酿拟聘任或解聘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9.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学生的毕业、奖惩等。

10.酝酿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11.学院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议题准备

12.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院党政办进行协调、汇总,报院长审定,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审定,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13.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汇报后,再作安排,属于分管院领导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14.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几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5.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6.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17.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18.院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对会议研究和处理的问题,分管的领导要掌握第一手资料,作好充分准备,首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归纳,在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和决议。

19.讨论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20.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需要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决议,由党政办发出抄告单。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及相关单位,有关领导及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跟踪督查,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行政报告。

五、与会人员

21.院长、副院长参加会议。

22.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23.原新余高专行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24.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25.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列席会议。

26.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附则

2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8.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为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对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2.通报、反馈上一周工作情况,对本周主要工作作简要说明。

3.收集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议题。

4.交流协调日常工作,沟通对重大问题的看法。

5.临时需要处置的突发性问题。

二、议事规程

6.一般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

7.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

8.会议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问题。

9.会议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党政办编印院领导每周主要工作安排表和工作完成情况进程表。

三、与会人员

10.院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11.原新余高专党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12.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13.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附则

1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