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学院发〔2013〕9号
关于印发《新余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暂行规定》、《新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及《新余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新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及《新余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学院
2013年12月30日
新余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 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 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均可申请从第二学年开始攻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一)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二)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试没有不及格,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欠费情况;
(三)符合开办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特定招生条件;
(四)原则上应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申请修读双学位须跨学科大类,但普通类、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不能相互之间跨招生大类修读。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一般在第十五周前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余学院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每学期按学分交纳,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若学生中途退出,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交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院财务部门交费,并带学生证、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交费凭证到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辅修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证。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由开设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规定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免修成绩。若免修课程的学分超过双学位、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设计)的30%,则超出部分的学分不得申请免修,需改修其他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所编入的班级(统称辅修班级)听课、考核。对选修少于20人的课程,亦可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若所在辅修班级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有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开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改随同一专业的其他辅修班级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做。批准免听的学生须随班做该门课程的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和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学分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选课学习,或办理重修手续重修。
重修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采取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或考试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冲突,可在考试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也可随教学要求相同(即学分数与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免修、自修、免听、改修、重修均需按该门课程的学分交费。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与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开设学院要建立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表,一份以专业为单位(填写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簿)交教务处存档,一份以个人为单位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学籍处理,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同样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达到新余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留(降)级或退学条件,将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资格。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辅修学位的授予应经开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新余学院辅修专业证书”和“新余学院辅修专业成绩单”。未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仅发给“新余学院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授予“新余学院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转发“新余学院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仅发给“新余学院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如仍未能取得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的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全校性选修课学分记
载,但原则上只可替代同类课程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籍、成绩、教学方面的管理,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办理,要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专业特点等实际状况。
第四条 高考成绩在我校录取新生中文史类、理工类分别排名前20名的学生,如对录取专业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在不跨大类的条件下自由选择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录取数的10%。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情况,确定相关专业能接收的学生人数。
(三)做好转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当申请转入人数小于或等于能接纳的最大限额且均符合专业要求的,可在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后直接转入。当申请转入人数大于能接纳的最大限额时,需进行转专业考试。转入将根据考试成绩确定,从高分到低分转入,直至额满。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除文、理兼收的专业以外,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跨科类转专业;普通类与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一般专业不得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转入相关专业时,还应遵循当年招生录取时有关限制性条件。
(二)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
(三)第一学期应参加所有课程学习,且考核成绩均合格。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以上,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0%。
(四)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年的11月底公布拟接收的专业和人数,以及考试方案。
(二)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12月中旬)内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生情况,进行学生成绩排名等方面的初审,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四)各学院审查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根据待转人数,确定是否进行转专业考试。若进行考试,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2学期第2周的双休日。
(五)转入的学生,经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到转入专业报到上课。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需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未修的课程学校不单独开设。转专业学生必须自学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三)转专业前已学习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不必重修。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四)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的前期课程)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报名、考试及办理工作一般安排在第1学期末至第2学期初进行。逾期未申请者,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已领的教材不予退还,学费调整为新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余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体现学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提升学科实力,培育学科优势,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为今后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推进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与重点学科建设两个方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1.校长为学科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校长为学科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学科建设的重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所形成决议视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通过后实施。
2.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作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3.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合作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并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3)人事处 :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学科建设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
(4)教务处:负责学科建设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5)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6)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7)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为学科建设提供后勤保障。
(8)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持学科建设经费连续、稳定的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基础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
第七条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科梯队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与管理,引进人才的政策与管理,客座教授的聘请与管理,送培博士、硕士的政策与管理等。
2.支持发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重大科研成果的政策,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政策。
3.支持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政策。
4.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的项目:包括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科发展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如电子刊物订阅、数据库建设等。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学科建设办公室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学科组建的重点学科评估专家组对重点学科进行遴选和建设评估。
2.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各二级学院推荐申报,学校组织遴选;申报的校级重点学科必须首先是院系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在校级、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向省教育厅和国家学位委员会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开始启动,并投入配套建设经费。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计划书》进行审定,并报请领导批准后,学科建设办公室与重点学科带头人签定《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并按标准划拨第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5年。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应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
3.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推进学科的快速发展。
4.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并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的奖励。
5.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沙龙,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7.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尽快建成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学校建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由上级财政拨款,学校按1:1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校级重点学科学校每年各投入5万元,年终经检查通过后再计划下一年的投入。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殊专项经费投入,可向学校或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
2.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划拨,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
3.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技术软件等费用。此项经费开支不低于总经费的55%。主要用于改造标志性研究基地,围绕拟重点突破的学科方向购置必要的先进实验装备、技术软件、图书资料等。凡用我校学科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财产,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2)科研业务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5%。主要用于与学科领域相关的公共研究项目的实验用品、调研、资料收集、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专著(译著、教材)出版、专利申请以及在研项目开展科技查新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3)师资培训进修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主要用于师资引进及学科队伍中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深造。主要支出内容为师资引进、培训、进修费等。
(4)学术交流费。此项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主办、承办与本学科有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学科组成员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5)计划管理费。此项经费开支不高于总经费的5%,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申报与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装订与报送材料等相关费用。
(6)劳务费。补助学科组成员从事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活动的劳务费用,此项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学科依托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4.省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5.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à学科带头人审核并签字à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并签字à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à校领导签字à财务处报销。
6.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按期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