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增进他们对我校的了解和友谊,提升我校国际知名度,加快我校高等教育国际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
根据《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留学江西行动计划》,结合江西省留学生教育现状和发展需求,从2013年开始,江西省政府设立“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外国留学生缴纳学费总额的5%安排专项经费预算设立的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来源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每年江西省政府分配的资金和名额为准。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在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做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条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奖学金面向在我校学习,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标准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每人每年20000元。用于资助来新余学院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可申请一次。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设立二类标准,具体标准为:
A类(校长奖学金):每人10000元,主要用于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新生,只享受第一年资助;
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在校表现优秀的留学生,每学期评审一次。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分别如下:
一等奖:1500元
二等奖:1000元
三等奖:600元
第七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正式文件执行。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A类(校长奖学金):按照上学期注册新生人数的10%确定名额;
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15%评定。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入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3周岁。
(2)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正在申请来华学习的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成绩优良,品行端正。
(4)已在校学习的申请人成绩优秀,且表现良好,积极上进,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5)未同时获得中国各级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2.其他条件
(1)申请江西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参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申请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来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提交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提交本人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② 经过公证的学业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3)申请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应是在校正式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留学生,且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等;
② 表现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品行端正,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③ 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④ 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交流学院,逾期将不予受理;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申请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需在每年9月30日和3月3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交流学院,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江西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具体参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新余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经公证的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复印件;
(3)护照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无犯罪证明;
(6)品行证明或导师推荐信。
3.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新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院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按照《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将评定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 每年度奖学金发放如有结余,自动转至下一年度进行统一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余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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