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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2-09-16

为进一步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课程考核工作,把好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关,促进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新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新余学院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余学院教字〔2022〕5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目的

1.课程考核是教学与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获 得相关技能,检验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2.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师教学态度、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反映。

3.课程考核结果是学生学籍管理、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和毕业时用人单位选拔人才的一种依据。

二、课程考核范围

1.凡属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

2.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按百分制及五级制评定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1)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 30%-50%。可采用出勤、课堂笔记、课堂参与(回答问题、参与讨论、贡献观点、演讲等)、平时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阶段性考核、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等多种形式 的组合。具体组合形式和所占比重,由课程组(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平时考核成绩连同期末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 50%-70%。形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论文、操作、口试等形式以及多种形式的组合。在满足考核要求和确保考核效果的前提下,鼓励教研室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学与科研办公司备案。

3.实践教学环节(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实习、社会实践等成绩主要根据学生最终的实践考核结果,并结合其在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劳动态度、遵纪情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应通过过程 考查、论文评阅、毕业答辩等环节进行考核,并综合指导教师评语及所评成绩、评阅人评分、答辩委员会评分等方面进行最终评定。

四、课程考核工作组织

1.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方式一般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下来,如有更改,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课程结束(期末)考核采取笔试形式的,时间一般以 120 分钟为宜。如需调整时间,须在考核前两周上报教学与科研办公室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组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督查,负责全校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部分学科大类必修课程考核的安排,原则上统一考核方式、统一试卷、统一时间;其它专业类课程考核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由教学院负责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3.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门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的形式、课程总成绩的组成、所占比重及考核的具体要求。采用开卷考试或半开卷形式的, 必须在考试前将考试中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要求,报教学与科研办公室备案;口试可采用抽签的方式进行,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五、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审查

1.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认定标准学生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参加课程随堂学习达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经批准免修者除外);

(2)平时作业完成量未达到 1/3 以上,但能按质、按量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且经任课教师同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3)按规定完成课内全部实验,因故未完成的,但在课程考核前按要求补做完成;

(4)平时考核成绩合格。以上条件如有一条不符者,取消其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且不予补考。

2.学生因参加经院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科科技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原因而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可恢复考试资格。

六、缓考、补考、重修考试

1.缓考

(1)学生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但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可申 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需事先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学校医务室证明)到所 在教学与科研办公室填写缓考申请单,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填写缓考申请单者,必须提前告知教学与科研管理科,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缓考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缓考资格,并且不予补考;已参加课程补考的,其成绩视为无效,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同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2.补考

(1)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但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该门课程一次补考。

(2)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必须与正常补考学生同时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分。

(3)补考成绩 60 分以上均计 60 分,注明“补考 ”字样记入课程成绩。

3.重修考试

(1)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申请重修,同一课程在学制年限内重修学习考试次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1 次。

(2)学生未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需申请重修,且在学制年限内重修学习考试次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1 次。

(3)重修学生名单由学生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报名后可生成。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4.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等),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学制年限内只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七、成绩发布与管理

1.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任课教师负责将所教学生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学院负责对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进行审核和原始成绩档案保管,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在网上发布。

2.课程考核成绩不另行公布,学生可直接登录教务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

3.学生若对其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院教学科研办申请成绩符合并提交《试卷查询申请表暨成绩修改审批表》。学院签署意见同意后,交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有开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填写复核结果并签字。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核查试卷,按规定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会同院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核查。经核查确系有误,须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修正成绩,由教学与科研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

八、附则

本办法由教学与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