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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培养方案工作条例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9-07-15

总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院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分配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管理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一章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权限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制(修)定调整权在学校。

2、培养方案是学院培养合格人才的蓝图和模式,因此要有顶层设计的思想,即:制(修)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包括培养方案的结构、各知识模块比例、选修课与必修课比例等)是由学院确定的。

3、专业负责人负责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的制(修)定工作。

4、培养方案的审批权在主管校长。

第四条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

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3、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4、遵循教育规律、整体优化的原则;

5、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

6、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专业代码、专业名称

2、专业培养目标

3、培养要求

4、主干学科

5、主干课程

6、学制及授予学位

7、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8、学分汇总表

9、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

10、必要说明

第六条制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1、各专业负责人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包括培养方案的结构、各知识模块比例、选修课与必修课比例、校历等)的讨论稿。

2、各教研室对该讨论稿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教学与科研工作办公室。

3、教学与科研管理科提交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修改稿),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院长批准。

4、学院组织教研室主任,编写人员在广泛调查研究相关行业对人才培养和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相关文件的相应要求,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的内容。

5、所拟定的内容经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核、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培养方案的稳定性

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及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随意变更。

第二章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八条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方案的制定必然会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培养方案可以适时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改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整培养方案的程序

1、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培养方案时,由专业提出申请并提出相应的论证,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主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确认。

2、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调整培养方案的审批权限

1、各专业调整本校所开课程名称或增减部分教学内容(调整学时不超 10%)、以及调整课程教学进程或顺序等由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2、调整所开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变更教学进程时,需报教务处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3、调整课程设置、改变课程体系或调整学时超过 10%以上的,需报教务处初审,由主管校长审批。

4、修改培养目标或调整培养方案范围较大时,须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执行后,即成为培养相应一届学生的法规文件,学院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大纲、教材、教师,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各专业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学院与各专业将负责落实开课的相应条件,确保培养方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教学与科研管理科根据培养方案编制全院各专业本学期结束后的第二学期的执行计划,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作为编制教学任务书的根本依据。

第十二条教学与科研管理科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研室,各教研室应根据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书中相应内容,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教学与科研管理科,由教学与科研管理科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教学与科研管理科将经主管院长批准执行的下一学期开课目录、教师教学任务书、课表下发到各教研室。

第十四条 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校历、课程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日历、准备教案,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教研室主任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