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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0-11-18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信息管理,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和《新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第四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学年登记开学报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本办法中的注册包括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情形。

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新余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就业与事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教务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维护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以及备份数据;

(三)审核和上报学生注册基本身份信息的变更申请;

(四)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考核资格。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学生缴费;

(二)统计缴费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反馈学生缴费情况。

第九条学生就业与事务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设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将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或减免额度等相关数据提供给各学院;

(三)对逾期未注册并长期不在校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前两周负责执行学生的注册工作,包括初审学生的开学报到、请假和暂缓注册工作,核对已到校缴费学生名单,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二)核实暂缓及未注册学生名单,按时向教务处、学生就业与事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注册统计数据。

第三章注册条件

第十一条具有新余学院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暂缓注册:

(一)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得批准暂未到校的;

(二)因经济困难提出缓缴学费申请且获得批准的;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中的。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

(二)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不完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注册流程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贷款或资助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在补足差额之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二)不符合减免学费政策,又未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学生在缴纳学费之后,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但不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待全额缴足学费后,再完成注册手续。

(三)学生注册流程包括“学生证注册”和“电子注册”。“学生证注册”指学生完成缴费手续后,持本人有效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由学院注册管理人员审核后在学生证上加盖 “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电子注册”指学生在完成“学生证注册”后由注册管理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第十八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给予退学预警。

第十九条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在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视为注册,由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学生按期返校后到所在学院补办学生证“注册”章。

第五章暂缓注册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可暂缓注册。因事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因病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周。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立即到所在学院补办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补足剩余部分的,可按相关规定在所在学院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经所在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因缓缴学费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6周,期间学生可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但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暂缓注册截止日后仍未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暂缓注册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无效。应办理休学而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退学预警。

第六章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截止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无当前学期的学习资格,即学校不承认未注册学生在未注册学期内的任何学习记录,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未注册学生,其未注册的学期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含以暂缓注册形式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习年限、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院应督促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在学校要求的各类表格中如实、准确的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申请信息更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