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新余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结合本二级学院的具体情况先将学院考勤制度与处罚条例公示如下。
考勤制度:
早晚自习考勤:每周一至周五早自习,周二周四晚自习学生会纪检部在文科楼C、D座值班查考勤。周五在系会办公室纪检部做一周考勤统计。
课堂考勤:每周一纪检部分发给各班纪检一周考勤表,周五统一上交至系会办公室。纪检部做一周考勤统计。
制表:周五晚上完成一周考勤统计,周末纪检部制表并打印。
1.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2.处分细则:
给予以下情况的学生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于通过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如财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如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如: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规定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酗酒;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如: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如: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晚上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在学生宿舍使用明火,或焚烧垃圾杂物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乱拉电线,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劣质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阻扰对学生宿舍进行正常检查的;在学生宿舍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存放管制刀具的;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在宿舍楼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在宿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不听劝阻的;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处分。
八,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如: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处分细则:
给予以下情况的学生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打架、斗殴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使用明火,或焚烧垃圾杂物等,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阻扰对学生宿舍进行正常检查的,情节恶劣,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宿舍楼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故意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或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无故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八,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3至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一,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言语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分记:
1、第一条中第2、3、4、5、6之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接传答案,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把答卷或有自己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2.处分细则:
给予以下情况的学生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者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者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价值在1000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在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 晚上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乱拉电线,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以及劣质电器,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 在宿舍偷盗钱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 在宿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八、 从阳台乱扔物品、垃圾、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砸摔物品、起哄闹事、制造事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 无故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一、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5至6天,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二、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三、 对违反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制度者,未经学工处批准,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寒暑工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负责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 以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学校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五、 考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分记: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5交换答卷者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不论关机与否)
二十六、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处分细则:
给予以下情况的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一、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造成不良后果者,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结伙打架、斗殴者、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的物品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规定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的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无故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7至8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未经学工处批准,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寒暑工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负责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分记:1考试期间无故撕毁试卷者2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2.处分细则:
给予以下情况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第二次或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9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利用手机、或商务通等通讯工具获取考试信息者
4考试违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5累计两次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可酌情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胁迫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
5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8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到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