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新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预警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0-1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完善学生学习管理的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三方结合教育的功能,督促在校学生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章学籍预警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学籍预警按照对象不同分为:重修预警、学业预警、留级预警、毕业预警、换证预警、退学预警等类型。

第五条重修预警对象:课程补考不合格应重修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在校期间该课程还有一次重修机会,若重修不合格,将影响该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业预警对象:

该生在一个学期所修课程挂科累计3门以上,无论补考通过与否。

第七条留级预警对象:

每学年第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本学期开设课程门数50%以上者(含50%),无论补考通过与否。

第八条毕业预警对象:

(一)至毕业前一年修读学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四年级上期结束时,体质测试成绩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它情况导致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到目前为止仍未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若不及时补救,将影响该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换证预警对象:毕业离校时仍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按结业处理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到目前为止仍未达到取得毕业证书的条件,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退学预警对象: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应办理休学而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预警的主要内容为:该生达到了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若不及时补救,将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预警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学籍预警工作主要由各学院具体负责。院系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籍预警管理办法,建立学生学籍预警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被预警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信心,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学籍预警工作流程

(一)清理预警学生名单

1.各学院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并将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时送交班主任或辅导员。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以内清理:未按时复学的学生名单。

(2)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六周以内清理: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名单、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留级预警的学生名单。

(3)在第六学期清理:毕业班学生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名单、体质测试不达标的学生名单。

(4)每学年第二学期清理: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的结业生名单。

2.各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未到校报到的学生名单、到校后既未完清注册手续又未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名单。

(2)每学期开学第十周:暂缓期满后既未完成注册手续又未办理休学的学生名单。

(3)在日常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学生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情况的,应及时调查确认并向教务处及学生就业与事务处书面汇报,同时进入预警程序。

(二)下达预警通知书

1.对进入学籍预警(非退学预警)范围的学生,二级学院下达预警名单,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收到预警名单两周内下达一式三份的《新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以下简称《预警通知书》),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将一份《预警通知书》及《新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预警家长通知书》(以下简称《家长通知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学生家长。其余两份《预警通知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二级学院保留并与反馈的《家长通知书》回执一并存档,并及时填写《新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预警情况统计表》备查。

2.对进入退学预警范围的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收到或清理出预警名单两周内将《新余学院本科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退学预警)》和《家长通知书》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四条教务处、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检查各学院开展学籍预警的工作情况,并将学籍预警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院系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办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