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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8-09-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学的领导,强化教学质量监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决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督导和评估。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的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研究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发 展方向问题,制定学院办学方面的战略目标;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

2.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学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学院课程建设计划,指导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3.检查、评估学院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委员中,在职教师每学期听课 4 课时以上,并填写听课表,并及时向教师和学院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监督和评议;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审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教材出版等事项;督促、检查学院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5.组织学院教学工作中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组织本科生创新创业、科研学术项目的评审。

6.研究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协助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面试等工作。

7.听取学校有关部门、教学督导组、以及教师、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收集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用人单位对学院毕业生的反馈意见。

8.组织并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负责筹备召开教学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9.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面试等工作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专业教师组成工作小组(5 人以上)。

10.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教学工作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1.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 1-2 名;

2.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授、教学与科研管理科科长、大外部主任组成。

3.教学与科研管理科为教学指导委员会联系人,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在主任和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院党政联席会决定聘任,每届任期4 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