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的生命线,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全院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等类别。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随意调课以及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3.上课无故迟到 10 分钟以内或提前 10 分钟以内下课。
4.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
5.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影响教学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或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
7.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 10 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 10 分钟以上。
2.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3.课堂教学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 2周学时以上)。
4.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持续播放视频达 30 分钟以上。
5.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3.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学时达 20%以上。
4.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提前两周结束课程。
5.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持续播放视频达 45 分钟以上。
6.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教学人员在实践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在开展实验实践教学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实验实践课教师不按指导书(或任务书)的要求和计划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放任学生盲目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3.实验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的进度相差 2 周学时以上。
4.擅自变更学生的实践计划安排。
5.其他违反正常实验实践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实践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
2.不按指导书(或任务书)的要求操作,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事故。
3.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时不认真负责而出现失误,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能如期进行。
4.教师或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践,致使学生实验实践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
5.教师对学生实验实践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改实验实践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践成绩。
6.其他违反正常实验实践教学秩序,对实验实践教学造成较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命题不认真,出现错误,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5%(含 5%)至 10%(含 10%)之间。
3.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10%(含10%)至 20%(含 20%)之间。
4.监考教师迟到 5 分钟以内。
5.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巡考人员发现 3 人次以上学生舞弊。
6.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7.监考人员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8.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每个班级出现差错 3 处以上。
9.教师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达 3 人次以上。
10.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命题试卷、评分标准、试卷答案等,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工作。
2.教师命题出现明显错误,影响学生正常答题,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
3.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10%(不含 10%)至 30%(含 30%)之间。
4.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20%(不含 20%)至 30%(含 30%)之间。
5.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 5 分钟以上。
6.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7.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8.因个人原因,教师超过规定时间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试卷分析表等。
9.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考前泄漏试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30%(不含 30%)以上。
4.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 30%(不含 30%)以上。
5.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监考。
6.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遗失考试试卷。
7.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语音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语音设备、仪器准备好,或未按时开门,影响语音课的正常进行。
2.教学文档资料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
3.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对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4.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5.不按要求提供或上报各类材料,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6.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致使考试延误进行或监考老师不能及时到位。
7.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2.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语音实验室或考场混乱,造成无法上课或延误考试。
3.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习成绩;或未经批准随意出具学籍证明或学历证明。
4.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5.教学文档资料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6.不能及时准确完成学籍异动工作,影响关键教学管理环节。
7.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学生违纪舞弊行为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8.拒不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正当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
9.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证明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失职而造成泄漏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3.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考试等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影响。
4.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时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或随意填报现象,给学校造
成不良影响。
5.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存在有违师德师风情节严重的言行,且触犯党纪、政纪的,按违反党纪、政纪程序处理。其它教学事故,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的认定采取督察和举报制度,受理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务处和院的教学与科研管理科。教学事故被查出或被举报后,学校受理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填写《新余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一),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教学院,再由学院负责查实认定、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填写《新余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二),经院长签章后送交教务处;学院受理的教学事故,可由院认定后直接填写《新余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后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在收集各单位的《新余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调查材料及会议记录后于一周内,召开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会议,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并告知事故责任人与责任单位。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学校规定,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作量津贴),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凡发生较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作量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作量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并造成重大影响,扣发事故责任人半年以上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作量津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过教学事故者,不能参加当年或次年的任何评先、评优及职称评定;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发生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发生该种情况者当年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同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发生该种情况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任现职期间,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四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一次以上者,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在聘期内(以人事部门规定为准)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者,聘期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涉及违反其他法规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所有教学事故认定后,均需报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与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1. 新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
2. 新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附件 1.docx
附件 2.docx